據國家發展改革委11月16日消息,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的可再生能源,現階段主要包括風電、太陽能發電、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
《通知》要求,以各地區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為基數,“十四五”期間每年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在全國和地方能源消費總量考核時予以扣除。
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代表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環境價值,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唯一憑證,也是國際通行做法。《通知》明確以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認定的基本憑證。綠證核發范圍覆蓋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綠證原則上可轉讓,轉讓規則另行制定。各省級行政區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以本省類型電力用戶持有的當年度綠證作為相關核算工作的基準,企業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以本企業持有的當年度綠證作為相關核算工作的基準。
《通知》提出,在“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中,將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從各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扣除,但仍納入能耗強度考核。
為確保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順利實施,《通知》明確了數據報送與核算機制,每年1月底國家能源局向國家統計局提供全國和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初步數,4月底前提供最終數。6月底前,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最終核定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數據。